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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
录入:福建农民工  来源:福建农民工维权网  时间:2007-9-14  【 字体: 】 〖 双击滚屏 〗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有关部委: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请求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中“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语作出解释。经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统一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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