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 页 >> 法律政策 >> 政策 >> 查看文章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复函
录入:福建农民工  来源:福建农民工维权网  时间:2007-10-25  【 字体: 】 〖 双击滚屏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复函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6-9-16
执行日期:1996-9-16
  上海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沪劳保字〔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二、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三、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点击次数:   【 打 印 】【 关 闭
上一篇:[转帖]法律援助帮他讨回医疗费
下一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Copyright @ 2007 <%=Sitename%>  版权所有
主管:福建省律师协会 | 主办:福建省律师协会农民工维权(福州)工作站 |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12层 | 工作站站长:翁齐斌律师
工作站负责人:谭翔文、陈婷 | 电话:0591—87511777 | 传真:0591—87675050 | 邮编:350001 | 邮箱:nmg686@126.com |管理员登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