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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录入:福建农民工  来源:福建农民工维权网  时间:2007-10-26  【 字体: 】 〖 双击滚屏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7〕98号)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93号)收悉。经研
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中
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问题。这里的“工作时间不满一
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第二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
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
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

        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关于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
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适用于该办法中的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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