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 页
>>
维权常识
>>
了解您的基本权利
>> 查看文章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子女的待遇
录入:福建农民工 来源:福建农民工维权网 时间:2007-11-12 【 字体:
大
中
小
】
〖 双击滚屏 〗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五个月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费。
点击次数:
【
打 印
】【
关 闭
】
上一篇:
一封公函 五日结案
下一篇:
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待遇规定
关于我们
|
机构设置
|
援助对象
|
援助程序
|
联系我们
|
最新咨询
|
TOP
Copyright @ 2007
<%=Sitename%>
版权所有
主管:福建省律师协会 | 主办:福建省律师协会农民工维权(福州)工作站 |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12层 |
工作站站长:翁齐斌律师
工作站负责人:谭翔文、陈婷 | 电话:0591—87511777 | 传真:0591—87675050 | 邮编:350001 | 邮箱:nmg686@126.com |
管理员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