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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
录入:福建农民工  来源:福建农民工维权网  时间:2008-3-24  【 字体: 】 〖 双击滚屏 〗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对于《条例》发布前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不再重新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办证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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