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 页 >> 维权常识 >> 了解您的基本权利 >> 查看文章
[转帖]劳动者不必履行无效的劳动合同
录入:福建农民工  来源:福建农民工维权网  时间:2008-4-30  【 字体: 】 〖 双击滚屏 〗

劳动者不必履行无效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劳动者自始至终都无须履行无效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关闭窗口】

点击次数:   【 打 印 】【 关 闭
上一篇: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下一篇:已经没有了

 

Copyright @ 2007 <%=Sitename%>  版权所有
主管:福建省律师协会 | 主办:福建省律师协会农民工维权(福州)工作站 |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12层 | 工作站站长:翁齐斌律师
工作站负责人:谭翔文、陈婷 | 电话:0591—87511777 | 传真:0591—87675050 | 邮编:350001 | 邮箱:nmg686@126.com |管理员登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