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站受理的农民工张某某索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案件,仅通过向其公司发送一封公函,就让张某某顺利拿到了经济补偿金。
张某某是福建省永泰县人,于2005年12月26日被某食品有限公司招聘为机修工,工资为1200元/月。2007年10月20日,由公司提出,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公司未能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某与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现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张某某理应获得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2400元,但公司只支付了1200元经济补偿金,尚欠1200元。另外,由于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足额经济补偿金,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站还替张某某主张了6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张某某于2007年10月29日来到本站申请法律援助,本站经审查后当日即给予受理,并立即以本站的名义发了一封关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函给公司,要求公司应于2007年11月10日前依法支付给张某某以上补偿金共计1800元,否则本站将帮助张某某依法提起仲裁和诉讼程序。
2007年11月2日上午,本站接到张某某的来电,说他已经收到了公司支付的1800元补偿金,没想到事情这么快、这么顺利就解决了,他非常高兴,也非常感激本站给予他的帮助。
该案是本站受理的案件中,仅通过一纸公函,只用了五天时间就让受援人领到全部补偿金,顺利结案的典型性案件,也开辟了本站快捷、高效办案的新方式。
福建省律师协会农民维权(福州)工作站
200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