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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被扣档案 法律学生讨要人事资料
录入:福建农民工  来源:福建农民工维权网  时间:2008-3-18  【 字体: 】 〖 双击滚屏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一高校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工作不到两年从单位辞职,由于没能交纳高额违约金,单位一直没有为他办理档案等相关材料的转出手续。为此,他将原单位告上法庭,讨要人事档案等材料。日前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但他需向单位交纳1.8万元违约金。

   四川人张强(化名)今年25岁,2004年毕业于天津市一所高校的法律专业,毕业前应聘到本市一家公司。2004年7月5日张强正式到公司报到,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每提前一年终止合同应交纳1万元违约金。就在工作不到两年的时候,张强向单位辞职,得到了单位的批准。2006年3月份,公司与张强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但由于张强没能交纳违约金,公司没有为张强转出户口、人事档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党组织关系。

   观点交锋:违约金该不该交?

   张强认为公司为了迫使他交纳违约金,扣押档案等材料,属于违法行为。而就提前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问题已经超过了60天的仲裁时效,自己就不应交纳违约金了。至于户口和档案等材料具有人身专属权利的性质,不受60天劳动仲裁申诉时效的限制。

   公司则表示,根据合同约定,张强应交纳3.5万元违约金,但在张强从单位辞职后,搬离了单位宿舍,还更换了唯一可以联系到他的手机号码,致使公司一直联系不上他。早在2006年5月,公司就已经就违约金问题提出仲裁申请,但是由于一直找不到张强,无奈只得撤诉。公司表示,在2006年11月,张强认为仲裁时效过期,公司已经丧失了胜诉权,在可以规避违约金的情况下,提出这一请求,作为一个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张强利用所学的知识规避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属于不道德的行为,应进行制裁。

   法院判决:被告应当归还档案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期限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应依约履行,张强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双方虽然约定每提前一年交纳1万元,但是公司在庭审中也认可按照张强辞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12个月。

   关于人事档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材料,公司应该给予转移;至于户口、党组织关系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内容,应当由相关部门给予解决。 

    故法院判决张强支付1.8万元违约金,公司为他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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